发布日期:2020-05-29 浏览次数:738
企业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有哪些误区
按照国家法律规定,劳动合同到期后,如果要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那么必须续签劳动合同。但是,通常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观念和做法混淆了。比如,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,还有的单位说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事先约定,续签合同相当于新合同的开始可以重新规定试用期。其实,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。以下几个误区从不同角度提示劳动者:
一、劳动关系延续等于“续签合同”
李某高中毕业没有考大学,而是到一家公司当了一名普通一线员工。2019年底,他的劳动合同到期,结算完工资就回家过年。年后,又回到公司,在原来岗位上继续工作,一切都没有变化。
近日,社保机构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,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,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、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。而公司的解释是:合同紫燕延续就等于续签,没必要再费事重签一遍。
那么公司的说法就是错误的。
劳动法第16条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
劳动法第10条规定: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二、续签合同条款可“单方决定”
梁某从汽修学校毕业后到汽车修理厂工作,工厂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,厂房拿来了一份打印好的续签劳动合同让她签字。梁某发现合同约定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大,但工资没有提高。她提出疑义,厂方的态度是: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变动不大,不签字就走人!走人无补偿。
劳动法第17条规定:订立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,因此,劳动合同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,在不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下确定,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强加给另一方。
三、续签劳动合同可“事先约定”
吴某和村里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两年,在办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,厂方附有这样的条款: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未提出异议,本合同在此以后两年继续有效。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,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两年。
吴某等不知道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。她们认为行业工资都提高了,继续这样的合同有点吃亏,想重新签合同定待遇。但是,公司不同意。
劳动法第44条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,劳动关系终结。建立新的劳动关系,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。本法第17条规定: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。
因此,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看清楚合同各项条款,以免被带入误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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